以案說法| 用餐后出現不適,餐飲店是否該負責?
時間:2025-02-03 08:25 來源: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法院微信號
外出就餐后不久,身體出現不適就醫,發生的治療費用餐飲店是否該賠付呢?近日,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9日晚上,從事網店經營工作的由某在餐飲店就餐,消費的餐食包括干豆腐、烤雞骨架、辣炒蜆子、醬油筋以及青島啤酒等。用餐結束后不久,由某開始出現嘔吐、腹瀉的癥狀,6月20日早上五點起,因持續嘔吐、腹瀉,由某前去醫院就診。經醫院診斷,確定為急性胃腸炎,建議休息一周,病情變化隨診。治療期間,由某花費醫療費及就醫交通費。
法院審理
昌邑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責任的確定,從由某到餐飲店就餐再到出現嘔吐、腹瀉等癥狀,后到醫院進行治療,時間上能夠形成連續性。從醫院的診斷結果來看,亦是進食海鮮等引起的急性胃腸炎,而由某向法院所舉的證據已經達到了高度蓋然性,可以證明餐飲店提供的餐食造成了由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餐飲店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審理過程中,餐飲店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了舉證及抗辯的權利,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官說法
關于人身及財產損害數額的確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五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本案中的由某所主張的醫療費,有醫療票據,系合理損失,予以支持;由某從事網店經營服務,醫囑建議休息七天,其主張的誤工費,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吉林省2024年度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予以支持;就精神損害撫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本案中,由某無證據證明餐飲店有上述法律規定的行為,故其主張的2000元精神撫慰損害金不予支持;交通費,其提供了相應的票據,應予支持;關于其主張的用餐費十倍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以上法律規定均需要經營者明知,但由某無證據證明經營者明知,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故其主張的十倍賠償不應支持,但對用餐費用餐飲店應予以返還。